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夏銘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9851號)
(一)債務人夏銘新於民國95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
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27日止累計138,963元正未給付,(其中71,208元為本金,67,7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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