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對人 黃志傑

黃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12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欄位中關於票據號碼『TH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TH0000000』。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1欄位中關於票據號碼之記載原為『TH0000000』,顯係『TH0000000』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本票附表:(利息計算: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396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94年3月20日 

陸拾萬 元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CHNO53308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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