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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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