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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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小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案被告曾小一因竊盜、侵入住居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1年11月28日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命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