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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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孟親選任辯護人何志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孟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孟親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協尋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毒品來源,所供出之上手尚未到案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再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
9月14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2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並有多位證人證述及卷內資料可佐,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再被告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投儉茂執律緝字第
687號案(99年度執2068號)通緝,且經本院以投院平少尋字第19號案件協尋,而經本件搜索後始予以逮捕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等件在卷,被告既於本案前即有逃亡而未到案之事實,迨經逮捕始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出毒品來源,於所供出之上手到案前,有勾串證供之虞;復參以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被告因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相對提高則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對社會危害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將被告予以繼續羈押係適當、必要,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而合乎比例原則,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