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本院簡易庭所為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抗告人於民國95年2月14日所簽發,到期日為當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且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本票19紙,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於93年6月28日參加由訴外人 陳秀玉 、相對人甲○○二人擔任合會會首之互助會,於95年2月16日標得會款,並簽發如附表所示19紙本票以為嗣後會款之繳付。惟抗告人於95年2月16日得標後,會首之一即訴外人陳秀玉本應依約給付聲請人得標款,惟其僅給付部分,尚積欠聲請人10萬元,因而簽發票面金額10萬元之本票1紙並交付聲請人。則抗告人於訴外人陳秀玉清償前開債務前,無庸給付票款予相對人,原審裁定附表所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容有違誤,爰聲請廢棄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且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查系爭本票係以抗告人之名義所簽發,且就其形式上之要件予以審查,並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訴外人即合會會首之一陳秀玉另有得標款尚未給付乙情,,係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尚非屬非訟事件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本票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332117││├──┼──────┼───────┼──────┼──────┼─────┼──┤│002│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01││├──┼──────┼───────┼──────┼──────┼─────┼──┤│003│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02││├──┼──────┼───────┼──────┼──────┼─────┼──┤│004│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03││├──┼──────┼───────┼──────┼──────┼─────┼──┤│005│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04││├──┼──────┼───────┼──────┼──────┼─────┼──┤│006│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05││├──┼──────┼───────┼──────┼──────┼─────┼──┤│007│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06││├──┼──────┼───────┼──────┼──────┼─────┼──┤│008│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07││├──┼──────┼───────┼──────┼──────┼─────┼──┤│009│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08││├──┼──────┼───────┼──────┼──────┼─────┼──┤│010│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10││├──┼──────┼───────┼──────┼──────┼─────┼──┤│011│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12││├──┼──────┼───────┼──────┼──────┼─────┼──┤│012│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15││├──┼──────┼───────┼──────┼──────┼─────┼──┤│013│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16││├──┼──────┼───────┼──────┼──────┼─────┼──┤│014│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17││├──┼──────┼───────┼──────┼──────┼─────┼──┤│015│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19││├──┼──────┼───────┼──────┼──────┼─────┼──┤│016│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20││├──┼──────┼───────┼──────┼──────┼─────┼──┤│017│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21││├──┼──────┼───────┼──────┼──────┼─────┼──┤│018│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24││├──┼──────┼───────┼──────┼──────┼─────┼──┤│019│95年2月14日│10,000元│95年2月14日│95年2月14日│CH47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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