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九十五年執字第五八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並經撤銷假釋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然受刑人復於九十四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一日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則其再犯本罪,係屬累犯,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並經撤銷假釋後,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復於九十四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十一日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目前執行中等情,有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本件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又無赦免之情,依前開規定應予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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