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分行法定代理人 何俊良 代理人 黃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蘇聰裕 │陽信商業銀│99年7月1日│34,279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福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