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8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巷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靜宜大學時,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台幣144,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4年12月3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0,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7年度促字第338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4,000││6月30日起││六五│││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48,000││6月30日起││五二五│││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09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48,000││6月30日起││五二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點6│││24,000││2月31日起││5,逾期在六個月│││元││││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點5│││48,000││2月31日起││25,逾期在六個│││元││││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點5│││48,000││2月31日起││25,逾期在六個│││元││││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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