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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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鳳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鳳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鳳醜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林鳳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及違反保護令罪共6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以102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附表編號4至6之罪刑,經本院於102年8月
5日,以102年度易字126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拘役115日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表:受刑人林鳳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101年6月23日│101年3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偵字第18│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8號、6117號│3430號│24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7│101年度港簡字第13│101年度易字第386││實││號│3號│號││審├───┼─────────┼─────────┼─────────┤││判決日│101年7月6日│101年8月20日│101年9月1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17│101年度港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386││決││號│133號│號││├───┼─────────┼─────────┼─────────┤││確定日│101年7月6日│101年9月18日│101年10月12日│├─┴───┼─────────┼─────────┼─────────┤│備註│雲林地檢署102年執│雲林地檢署102年執│雲林地檢署102年執│││更字第235號(已執│更字第235號(已執│更字第235號(已執│││畢)│畢)│畢)│└─────┴─────────┴─────────┴─────────┘┌─────┬─────────┬─────────┬─────────┐│編號│4│5│6│├─────┼─────────┼─────────┼─────────┤│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25日至28│101年4月間│101年5月間│││日間某日中午│││├─────┼─────────┼─────────┼─────────┤│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895號│4895號│489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6號│102年度易字第126號│102年度易字第126號││實││││││審├───┼─────────┼─────────┼─────────┤││判決日│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102年7月5日│├─┼───┼─────────┼─────────┼─────────┤│確│法院│同│同│同││定├───┼─────────┼─────────┼─────────┤│判│案號│上│上│上││決├───┼─────────┼─────────┼─────────┤││確定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7267號│17267號│17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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