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俊雄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本院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9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王俊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6日18時許(原│105年2月11日17時30分許││││聲請書載為104年7月26日│(原聲請書載為105年2月││││,應予補充)│11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4年度偵字第19331號│5年度偵字第536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93號│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1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93號│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15日│105年6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再字第653號(刑│5年度執字第11518號(刑││││期為105年6月28日至105│期為105年11月26日至106││││年11月25日)│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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