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被告 李如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件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具「附件複丈成果圖」,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