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李承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蘭 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9,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