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876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楊世銘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聲明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世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世銘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世銘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世銘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楊世銘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楊世銘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