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2510號聲請人 許元駿 非訟代理人 柯志諄 律師
蔡健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宥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