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麗珠 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均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雙方已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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