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昆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2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782、79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第一審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查原審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判決後,被告李昆達雖於同年4月14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100年7月6日裁定(函)命其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告以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惟被告迄未遵期補正。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