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吳宇翔 被告 古清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35,15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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