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丁○○民國○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民國○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50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110號竊盜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拾貳萬元整,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其給付自民國98年11月28日起,每月28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整(匯入:華南銀行萬華分行000000000000號,戶名:丙○○),至清償完畢止,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等願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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