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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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北簡字第九一號(偵查案號: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