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三代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處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9,28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231,912元及347,868元,扣除第一審上訴人已繳之188,000元,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912元及如上述之第二審裁判費,總計391,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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