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43號聲請人 李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李存敬 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李存敬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李存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於102年11月2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向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李存敬教育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5、6、9至12、14至16條,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在案部分,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29日高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第2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上開所述部分之條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1條、第18條部分,僅係分別因應「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更名,及增訂捐助章程之修正時間,而為之修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
財團法人李存敬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日(第2屆第9次董事會通過)┌────┬────────────┬────────────┬──────┬──────┐│條目│原訂章程條文│修正章程條文│修正章程內容│說明│├────┼────────────┼────────────┼──────┼──────┤│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修正:高雄市│配合主管機關│││市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教育事務財團│修正財團法人│││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法人設立許可│設立許可及監│││,定名為「財團法人李存敬│名為「財團法人李存敬教育│及監督準則。│督準則名稱。│││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會)。││││├────┼────────────┼────────────┼──────┼──────┤│第二條│本會宗旨:「補助及協助各│本會宗旨:「補助及協助各│未修正│未修正│││學校校務推展,各學校教具│學校校務推展,各學校教具│││││及教材捐助、補助,獎助在│及教材捐助、補助,獎助在│││││學清寒學生;協助推動公益│學清寒學生;協助推動公益│││││性教育活動,獎助及補助學│性教育活動,獎助及補助學│││││術研究」,並依有關法令規│術研究」,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定辦理下列業務:│││││一、獎助學生促進敦品勵學│一、獎助學生促進敦品勵學│││││。│。│││││二、捐助提供各學校教具、│二、捐助提供各學校教具、│││││教材補助,及協助各學│教材補助,及協助各學│││││校校務之推展。│校校務之推展。│││││三、獎助清寒學生之獎學金│三、獎助清寒學生之獎學金│││││。││││││四、協助推動公益性教育活│四、協助推動公益性教育活│││││動、贊助各學校教育之│動、贊助各學校教育之│││││專業學術研究、講座及│專業學術研究、講座及│││││出版。│出版。│││││五、獎助及補助各學校編制│五、獎助及補助各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進修。│內正式教師進修。│││││六、對各學校指定用途之捐│六、對各學校指定用途之捐│││││贈:接受各界人士推薦│贈:接受各界人士推薦│││││指定推展各學校教育用│指定推展各學校教育用│││││途之捐贈。│途之捐贈。│││││七、舉辦其他與各學校教育│七、舉辦其他與各學校教育│││││相關之活動暨其他與本│相關之活動暨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業務。│會宗旨有關之業務。│││├────┼────────────┼────────────┼──────┼──────┤│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未修正│未修正│││萬元整,由李育嘉、 李育安 │萬元整,由李育嘉、李育安│││││、 李秀青 、 李秀桑 等捐助(│、李秀青、李秀桑等捐助(│││││明細如捐助財產清冊);俟│明細如捐助財產清冊);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各界捐助。│後,得繼續接受各界捐助。│││├────┼────────────┼────────────┼──────┼──────┤│第四條│本會會址(事務所)設於高雄│本會會址(事務所)設於高雄│未修正│未修正│││市○○區○○○○路○號。│市○○區○○○○路○號。│││├────┼────────────┼────────────┼──────┼──────┤│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增設監察人,│配合增設監察│││會職權如下:│會職權如下:│修正:下一屆│人,作必要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董事、監察人│文字修正。│││用。│用。│之遴選(聘),││││二、業務計畫的制定及推行│二、業務計畫的制定及推行│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審查。││││三、內部組織的制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的制定及管理│增設監察人後││││。│。│依據監督準則││││四、獎助及補助案件之處理│四、獎助及補助案件之處理│第37條之規定││││與有關辦法之訂定。│與有關辦法之訂定。│明訂本會監察││││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五、年度收支預算之審定及│人之職權。││││審定。│決算之審查。│││││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六、董事、監察人之遴選(│││││。│聘)或解聘。│││││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及│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及│││││決議。│決議。││││││本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本會財產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至21人│修正:增設監│增設監察人1│││一人組成(不得少於七人,│組成(不得少於7人,且應│察人1至5人,│至5人,監察│││且應為單數)。第一屆董事│為單數),另選監察人1至5│監察人名額不│人名額不得超│││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人,監察人名額不得超過董│得超過董事名│過董事名額3│││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事名額3分之1。第一屆董事│額3分之1。│分之1。│││會遴選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給職。│屆以後之董事、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遴選選聘之。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第七條│本會得設名譽董事長及顧問│本會得設名譽董事長及顧問│未修正│未修正│││,由董事會選聘對教育有卓│,由董事會選聘對教育有卓│││││越貢獻之知名人士擔任,均│越貢獻之知名人士擔任,均│││││為無給職。│為無給職。│││├────┼────────────┼────────────┼──────┼──────┤│第八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董事│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董事│未修正│未修正│││長提請董事會同意聘任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聘任之,│││││秘書長依董事會決議負責辦│秘書長依董事會決議負責辦│││││理本會事務,為無給職。│理本會事務,為無給職。│││├────┼────────────┼────────────┼──────┼──────┤│第九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每屆│修正:董事及│依據:主管機│││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每屆│監察人改選連│關之設立許可│││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連任人數不得逾改選人數之│任人數不得逾│及監督準則第│││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三分之二。董事、監察人在│改選人數3分│32條第1項修│││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之2。│正連任人數,│││應召集會議,改遴選(選聘│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另增設監察人│││)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期。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並應按期辦理交接。│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遴選(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第十條│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修正董事長之│修正董事長之│││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選得連任,董事長為本會法│連任及為法定│連任及為法定│││。│定代理人,對內綜理會務,│代理人。增訂│代理人。增訂││││對外代表本會。│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綜理監察人之職權及業││││││務。│││├────┼────────────┼────────────┼──────┼──────┤│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增設監察人後│配合增設監察│││次,必要時得召集臨事會議│次,必要時得召集臨事會議│修正董事會為│人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本會董事會開會得與監察│:董事及監察│改為:董事及│││任主席,並須有過半數董事│人同時舉行「董事及監察人│人聯席會。│監察人聯席會│││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聯席會」。會議由董事長召││。│││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集之並擔任主席,並須有過│││││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半數董事及監察人出席始得│││││。但下列重要事項的議決應│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同意行之:│重要事項的議決應有三分之│││││一、章程修正變更之擬議,│二以上董事的出席,以現任│││││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一、章程修正變更之擬議,│││││二、不動產處分的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三、解散之擬議。│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必要之處分。│││││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二、不動產處分的擬議。│││││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三、解散之擬議。│││││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召開董事會及監察人聯席會│││││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備。│同議案送達各董事及監察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修正:業務及│配合增設監察│││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會計年度,每│人,作必要之│││1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下│1月底前,董事會應審查下│年1月底以前│文字修正。│││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列事項,並經本會監察人審│,董事會應審││││:│定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查下列事項,││││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並經本會監察││││收支決算。│收支決算。│人審定後,函││││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報主管機關核││││收支預算。│收支預算。│備。││││三、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三、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報表)。│有關報表)。│││├────┼────────────┼────────────┼──────┼──────┤│第十三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未修正│未修正│││外的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外的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的規定,並需先函報主│二條的規定,並需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管機關核備。│││├────┼────────────┼────────────┼──────┼──────┤│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修正董事會為│配合增設監察│││,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董事及監察│人,作必要之│││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人聯席會。│文字修正。│││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之決議│││││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金的捐助。│成立後列入基金的捐助。│││├────┼────────────┼────────────┼──────┼──────┤│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修正董事會為│配合增設監察│││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素,變更董事及監察人、財│:董事及監察│人,作必要之│││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人聯席會。│文字修正。│││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通過,│││││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本會因故解散│依據民法第44│││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時,剩餘財產│條第2項規定│││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應依法歸屬於│。│││人團體,應依法歸屬於本會│人團體,應依法歸屬於本會│本會所在地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治機關。││。││├────┼────────────┼────────────┼──────┼──────┤│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未修正│未修正│││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96年6│本章程訂於中│增訂第1次修│││登記後施行。│月25日,經本會完成財團法│華民國96年6│正日期││││人登記後施行,第一次修正│月25日,第一│││││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日。│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