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號5樓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號5樓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鄉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97
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
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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