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5年3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
伍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彭建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