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3樓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348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
     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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