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3樓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348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
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