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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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環保之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原告與被告 許益銓 、 許張秋鑾 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1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