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684號聲請人 李成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成功 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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