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榮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 陳暐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二、 陳明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