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祥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系爭支票所載之受款人,請釋明請求票款之依據,如係因受款人背書轉讓取得支票,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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