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5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59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簡逸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啟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為陳「啟」元或陳「啓」元?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