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3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吳俊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3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1│ 洪慧美 、 吳明昇 │89年6月28日│89年10月30日│6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