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蘇鈺雅 相對人 陳秀茹聖安土木包工業
陳振發 陳義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90號判決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新臺幣39,907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而該案訴訟費用額既已於該確定判決主文第二項加以確定,且與聲請人本件所聲請確定之金額相同,自無再重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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