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至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至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3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之住、居所均在臺中市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110緩587卷第16頁),檢察官向本院提出本案聲請,應無不合。
三、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既屬絕對義務沒收,要屬所謂「專科沒收之物」。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3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0年1月13日起至111年1月12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結果為仿冒品,且其上圖案與被害人已註冊之商標圖樣與類別相同等情,有委任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存卷可稽(見109偵37361卷第107-137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KITTY自黏袋12件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保管字第4625號2美樂蒂自黏袋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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