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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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公克,空包裝重貳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進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0公克),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㈡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驗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12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170號鑑定書1份(見110年度核交字第1425號卷第9頁)附卷可稽。且上開第一級毒品係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剩餘,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毒偵字卷第48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裝紙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