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忠賢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27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09號處分駁回再議而確定。惟扣案之系爭槍枝係違禁物,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04554號鑑定書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27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09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而上開案件扣得之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不含彈匣),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109年11月20日刑鑑字第11098004554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