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勒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佳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5年度聲觀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佳男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檢察官聲請意旨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