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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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32號
106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振興 選任辯護人 潘心瑀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振興的兒子即將滿週歲,且家中母親需人照顧,又羈押期間得知妻子已婚變,被告痛苦不已,希望能回家處理家人之瑣事,聲請准予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被害人發達、 羅曼 之指述,及監視器錄影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加重強盜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而本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常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係拘提到案,且犯本件之前,有多次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6年3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6年6月6日起,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延長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本案自裁定延長羈押後迄今,尚無何情事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有變更,且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 王志紘 尚未經詰問,為確保證人王志紘之證詞不受污染,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是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而使之消滅,另被告所列聲請意旨亦未敘明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從而,被告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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