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33號

聲請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時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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