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33號
聲請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時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33號
聲請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時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