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泳澔

相對人新婚情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66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1,39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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