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523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王 之繼承人、 周圳 之繼承人、 葉加車 之繼承人、謝和尚之繼承人、 張昆仲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王之繼承人、周圳之繼承人、葉加車之繼承人、謝和尚之繼承人、張昆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