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林有亮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被告 游碧群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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