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6年度訴字第56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9,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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