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21號聲請人 謝張蝦
謝芬
謝麗桑
謝木欽
謝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昌工程行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昌工程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1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顏苾涵
法官何松穎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