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婚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抗告人乙○○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裁定聲明不服,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命抗告人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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