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六甲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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