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港小字第335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參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