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聲請人 曾煌文 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1)×34×10=3,400元)。
三、請向本院補正陳報聲請人之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以及提出最近六個月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4樓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原聲請狀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僅至民國101年7月10日)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同時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繕食費6,000元、房屋租金5,000元、電費1,00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300元、勞保費320元、健保費256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曾煌文曾擔任冠鼎食品企業行(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請補陳說明債務人擔任冠鼎食品企業行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七、據聲請人陳報目前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繫屬中,案號分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8050號、101年度司執字第68513號、101年度司執字第77480號、101年度司執字第97537號、102年度司執字第20195號、102年度司執字第56950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惟聲請人僅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6月14日暨101年8月22日北院木101司執辛字第58050號執行命令、102年5月7日北院木102司執辛字第56950號執行命令,請補陳說明其餘案號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股別為何?並提出法院裁定或執行命令等公文書影本到院。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