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游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柱 等3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200元【計算式:請求拆除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A、B部分之地上物總面積為72平方公尺×112年公告土地現值8,100元/平方公尺=5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