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家暴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