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二七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黃嘉烈法官魏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曾瓊安